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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孟繁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孟繁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孟繁榮因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孟繁榮因所犯藥事法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
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影本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吳 幸 芬
法 官 劉 榮 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藥事法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年6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 103.06.23 │ 103.06.05 │ 103.1月間某日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103年度毒偵字第1021號 │103年度偵字第2966、 │103年度偵字第2966、 │
│ │ │3700 號 │3700 號 │
├─┬────┼───────────┼───────────┼───────────┤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3年度苗簡字第955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295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295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 103.09.30 │ 104.04.29 │ 104.04.29 │
├─┼────┼───────────┼───────────┼───────────┤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3年度苗簡字第955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 103.10.17 │ 104.07.16 │ 104.07.16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3執4023 │苗栗地檢104執2675 │苗栗地檢104執2675 │
│ │(已執畢) │(編號2-11定應執行有期│(編號2-11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5年10月) │徒刑5年10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藥事法 │ 藥事法 │ 藥事法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 103.1月間某日 │ 103.4月下旬某日 │ 103.4月下旬某日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103年度偵字第2966、 │103年度偵字第2966、 │103年度偵字第2966、 │
│ │3700 號 │3700 號 │3700 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95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295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295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 104.04.29 │ 104.04.29 │ 104.04.29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 104.07.16 │ 104.07.16 │ 104.07.16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4執2675 │苗栗地檢104執2675 │苗栗地檢104執2675 │
│ │(編號2-11定應執行有期│(編號2-11定應執行有期│(編號2-11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5年10月) │徒刑5年10月) │徒刑5年10月)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 藥事法 │ 藥事法 │ 藥事法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 103.05.12 │ 103.06.23 │ 103.06.23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103年度偵字第2966、 │103年度偵字第2966、 │103年度偵字第2966、 │
│ │3700 號 │3700 號 │3700 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95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295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295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 104.04.29 │ 104.04.29 │ 104.04.29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 104.07.16 │ 104.07.16 │ 104.07.16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4執2675 │苗栗地檢104執2675 │苗栗地檢104執2675 │
│ │(編號2-11定應執行有期│(編號2-11定應執行有期│(編號2-11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5年10月) │徒刑5年10月) │徒刑5年10月) │
└──────┴───────────┴───────────┴───────────┘
┌──────┬───────────┬───────────┬───────────┐
│ 編 號 │ 10 │ 11 │ │
├──────┼───────────┼───────────┼───────────┤
│ 罪 名 │ 藥事法 │ 藥事法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犯罪日期 │ 103.05.27 │ 103.06.02 │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及案號 ├───────────┼───────────┼───────────┤
│ │103年度偵字第2966、 │103年度偵字第2966、 │ │
│ │3700 號 │3700 號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95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295號 │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 104.04.29 │ 104.04.29 │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 │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 104.07.16 │ 104.07.16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4執2675 │苗栗地檢104執2675 │ │
│ │(編號2-11定應執行有期│(編號2-11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5年10月) │徒刑5年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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