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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文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文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文六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
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
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受刑人廖文六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102年1月25日生效,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廖文六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歷審之裁判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至已執行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0871號執行完畢之罪),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廖文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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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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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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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05.14-102.05.26 │101.08.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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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12324、15241號 │第20857號、101年度少│ │
│ │ │連偵字第16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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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050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695、│ │
│實│ │ │696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08.09 │104.07.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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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050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695、│ │
│決│ │ │69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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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日期│102.09.14 │104.07.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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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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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第10871號(已執行完 │第12887號 │ │
│ │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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