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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志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志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 由洪志龍因施用、販賣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志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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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9月(判 │
│ │ │ │2次) │
├────────┼─────────┼─────────┼─────────┤
│犯 罪 日 期│103年3月4日往前回 │103.07.17 │103年5月下旬某日起│
│ │溯4日內之某時許 │ │至同年6月13日前之 │
│ │ │ │某日、103.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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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1570字 │偵字1921字 │字第19311、23884號│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103年度沙簡字第399│104年度訴字第1586 │103年度上訴字第237│
│事│案 號│號 │、1819號 │、238號 │
│事├──────┼─────────┼─────────┼─────────┤
│審│判 決 日 期│103.08.15 │104.01.21 │104.06.03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399│104年度訴字第1586 │104年度台上字第 │
│判│案 號│號 │、1819號 │2814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09.01 │104.03.13 │104.09.17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14475號(刑期 │字第4704號(經104聲│字第14179號(編號3 │
│ │104.8.24-105.2.23)│1731更定其刑,104 │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執更1924,羈押 │8年,羈押104.2.17 │
│ │ │103.7.18-104.2.16)│-104.7.13,刑期 │
│ │ │ │105.2.24-112.9.29)│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志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10月(判│有期徒刑7年3月 │有期徒刑4年1月 │
│ │2次) │ │ │
├────────┼─────────┼─────────┼─────────┤
│犯 罪 日 期│103.06.24、 │103.05.15 │103.06.13 │
│ │103.05.15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19311、23884字 │字19311、23884字 │字第19311、23884號│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37│104年度上訴字第237│104年度上訴字第237│
│事│案 號│、238號 │、238號 │、238號 │
│事├──────┼─────────┼─────────┼─────────┤
│審│判 決 日 期│104.06.03 │104.06.03 │104.06.03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104年度台上字第 │104年度台上字第 │104年度台上字第 │
│判│案 號│2814號 │2814號 │2814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4.09.17 │104.09.17 │104.09.17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14179號(編號3 │字第14179號(編號3 │字第14179號(編號3 │
│ │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 │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 │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 │
│ │8年,羈押104.2.17 │8年,羈押104.2.17 │8年,羈押104.2.17 │
│ │-104.7.13,刑期 │-104.7.13,刑期 │-104.7.13,刑期 │
│ │105.2.24-112.9.29)│105.2.24-112.9.29)│105.2.24-11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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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志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11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3.06.14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字19311、23884字 │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 │ │
│最├──────┼─────────┼─────────┼─────────┤
│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37│ │ │
│事│案 號│、238號 │ │ │
│事├──────┼─────────┼─────────┼─────────┤
│審│判 決 日 期│104.06.03 │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 │ │
│確├──────┼─────────┼─────────┼─────────┤
│定│ │104年度台上字第 │ │ │
│判│案 號│2814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4.09.17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 │
│ │字第14179號(編號3 │ │ │
│ │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 │8年,羈押104.2.17 │ │ │
│ │-104.7.13,刑期 │ │ │
│ │105.2.24-112.9.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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