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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孟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孟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張孟憲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楊 萬 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張孟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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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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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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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共10罪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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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10.23-100.10.24 │100.10.24、25、26、 │101.06.06-101.06.14 │
│ │ │ 28 │101.06.19-101.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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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6249號 │第27601、27592號, │第15017號,103年度偵│
│ │ │102年度偵字第7078、 │緝字第589號 │
│ │ │20031號,103年度偵字│ │
│ │ │第825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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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2733號 │102年度易字第537、 │104年度上易字第682號│
│ │ │ │3039號,103年度易字 │ │
│ │ │ │第98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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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1.11.05 │ 103.08.20 │ 104.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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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2733號 │102年度易字第537、 │104年度上易字第682號│
│ │ │ │3039號,103年度易字 │ │
│ │ │ │第98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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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 101.12.03 │ 103.08.20 │ 104.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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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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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3755號 │第17883號 │第144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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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2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已執畢,104│ │
│ │年度執更字第36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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