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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美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美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潘美玲(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應先敘明。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林 靜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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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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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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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犯罪日期 │103.05.10 │103.08.02 │103.07.24 │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度案號 │偵緝字第168號 │偵字第2154號 │字第25272號、103年│
│ │ │ │度毒偵字第2474號 │
├─┬────┼─────────┼─────────┼─────────┤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347│103年度審訴字第486│103年度訴字第1766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12.25 │104.01.14 │104.04.22 │
├─┼────┼─────────┼─────────┼─────────┤
│ │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347│103年度審訴字第486│103年度訴字第1766 │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104.01.15 │104.01.28 │104.05.18 │
│ │日期 │ │ │ │
├─┴────┼─────────┴─────────┼─────────┤
│備 註│編號1至2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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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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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3.07.24 │103.09.04 │ │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
│年度案號 │字第25272號、103年│字第25272號 │ │
│ │度毒偵字第2474號 │ │ │
├─┬────┼─────────┼─────────┼─────────┤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1766 │104年度上訴字第101│ │
│實│ │號 │4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4.04.22 │104.10.07 │ │
├─┼────┼─────────┼─────────┼─────────┤
│ │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
│確├────┼─────────┼─────────┼─────────┤
│定│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1766 │104年度上訴字第101│ │
│判│ │號 │4號 │ │
│決├────┼─────────┼─────────┼─────────┤
│ │判決確定│104.05.18 │104.10.26 │ │
│ │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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