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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41號
受 刑 人 邱柏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柏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柏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邱柏崴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邱柏崴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本案受刑人邱柏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不涉及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之情形,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仍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受刑人邱柏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2年9月, │
│ │ │ │2次 │
├───────┼─────────┼─────────┼─────────┤
│ 犯 罪 日 期 │102.1.15 │102.1.7 │101.12.19-101.12. │
│ │ │ │20 │
├───────┼─────────┼─────────┼─────────┤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機關年度及案號│字第1725號 │字第1725號等 │字第1513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1494號 │1494號 │860號 │
│ ├───┼─────────┼─────────┼─────────┤
│ │判 決│103.12.30 │103.12.30 │103.12.30 │
│ │日 期│ │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 │104年度台上字第 │104年度台上字第 │
│判 決│ │588號 │588號 │728號 │
│ ├───┼─────────┼─────────┼─────────┤
│ │判決確│104.3.5 │104.3.5 │104.3.19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4436號 │字第4436號 │字第4799號 │
│ │(編號1-2已定應執 │(編號1-2已定應執 │(編號3-4已定應執 │
│ │行刑3年,104執緝 │行刑3年,104執緝 │行刑4年2月) │
│ │1753執行中) │1753執行中) │ │
└───────┴─────────┴─────────┴─────────┘
受刑人邱柏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4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 │ │
│ │8次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12.19-101.12. │ │ │
│ │27 │ │ │
├───────┼─────────┼─────────┼─────────┤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 │
│機關年度及案號│字第1513號 │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 │ │
│事實審│ │860號 │ │ │
│ ├───┼─────────┼─────────┼─────────┤
│ │判 決│103.12.30 │ │ │
│ │日 期│ │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 │ │ │
│判 決│ │728號 │ │ │
│ ├───┼─────────┼─────────┼─────────┤
│ │判決確│104.3.19 │ │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社勞 │ │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 │
│ │字第4799號 │ │ │
│ │(編號3-4已定應執 │ │ │
│ │行刑4年2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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