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德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德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德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年10月2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徐德錡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
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9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二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
而如附表編號1、2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 3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年10月2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高文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徐德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 │ │ │(共2次) │
├──────┼────────┼─────────┼──────────┤
│犯 罪 日 期│102.10.02 │102.11.12 │①102.10.26 │
│ │ │ │②102.10.27 │
├──────┼────────┼─────────┼──────────┤
│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85號 │毒偵字第3033號 │偵字第2186號等 │
├─┬────┼────────┼─────────┼──────────┤
│最│法 院│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 │103年度易字 │104年度上訴字 │
│實│ │第803號 │第199號 │第376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02.11 │103.03.13 │104.05.13 │
├─┼────┼────────┼─────────┼──────────┤
│確│法 院│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 │103年度易字 │104年度台上字 │
│決│ │第803號 │第199號 │第2863號 │
│ ├────┼────────┼─────────┼──────────┤
│ │判決確定│103.02.11 │103.06.19 │104.09.24 │
│ │日 期│(協商判決) │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更助字第66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編號1至2經臺中地院103年度聲字第 │第14398號(編號3應執│
│ │29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行有期徒刑4年7月)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