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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穆志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穆志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上開法律修正之後,自應逕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中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7至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但書第1款之情形。
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8月19日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
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楊 真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穆志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
│ │ │(判2次) │(判35次) │
├────────┼──────────┼──────────┼──────────┤
│犯 罪 日 期│103.01.08 │102.11.30晚間19時許 │102.11.15下午13時50 │
│ │ │102.12.02晚間21時30 │分、14時13分、中午12│
│ │ │分許 │時39分 │
│ │ │ │102.11.21中午12時06 │
│ │ │ │分 │
│ │ │ │102.11.24晚間22時37 │
│ │ │ │分 │
│ │ │ │102.11.25晚間21時35 │
│ │ │ │分 │
│ │ │ │102.11.26晚間18時16 │
│ │ │ │分、22時57分 │
│ │ │ │102.11.27下午16時32 │
│ │ │ │分、16時47分 │
│ │ │ │102.11.28凌晨3時2分 │
│ │ │ │、晚間22時43分 │
│ │ │ │102.11.29凌晨1時20分│
│ │ │ │、4時40分、08時30分 │
│ │ │ │、17時21分、22時48分│
│ │ │ │102.12.01上午9時 │
│ │ │ │102.12.02下午13時21 │
│ │ │ │分 │
│ │ │ │102.12.03晚間18時11 │
│ │ │ │分、23時45分 │
│ │ │ │102.12.04中午12時40 │
│ │ │ │分 │
│ │ │ │102.12.05上午8時9分 │
│ │ │ │許、14時43分、0時51 │
│ │ │ │分 │
│ │ │ │102.12.07晚間20時22 │
│ │ │ │分、21時17分 │
│ │ │ │102.12.14晚間22時 │
│ │ │ │102.12.21下午15時21 │
│ │ │ │分、晚間19時38分 │
│ │ │ │102.12.23中午12時17 │
│ │ │ │分 │
│ │ │ │102.12.24晚間22時許 │
│ │ │ │102.12.25晚間17時許 │
│ │ │ │、20時19分 │
│ │ │ │102.12.27晚間18時51 │
│ │ │ │分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953號 │第2219號、第6511號、│第2219號、第6511號、│
│ │ │第7254號 │第7254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中簡字第2070 │103年度上訴字第1711 │103年度上訴字第1711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3.11.14 │104.03.12 │104.03.12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中簡字第2070 │104年度台上字第2179 │104年度台上字第2179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12.08 │104.07.16 │104.07.1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667號 │第10978號 │第10978號 │
│ │ ├──────────┴──────────┤
│ │ │編號2-6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穆志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7年3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
│ │ │(判2次) │(判7次) │
├────────┼──────────┼──────────┼──────────┤
│犯 罪 日 期│102.12.02上午11時18 │102.12.24下午16時20 │102.11.19中午前某時 │
│ │分許 │分 │102.12.13晚間21時許 │
│ │ │103.01.14 │102.12.24下午15時30 │
│ │ │ │分 │
│ │ │ │102.11.17上午8時34分│
│ │ │ │48秒 │
│ │ │ │102.11.19晚間18時35 │
│ │ │ │分18秒 │
│ │ │ │102.12.31下午16時55 │
│ │ │ │分19秒 │
│ │ │ │103.01.03晚間18時57 │
│ │ │ │分49秒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219號、第6511號、│第2219號、第6511號、│第2219號、第6511號、│
│ │第7254號 │第7254號 │第7254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11 │103年度上訴字第1711 │103年度上訴字第1711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03.12 │104.03.12 │104.03.12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179 │104年度台上字第2179 │104年度台上字第2179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07.16 │104.07.16 │104.07.1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0978號 │第10978號 │第10978號 │
│ ├──────────┴──────────┴──────────┤
│ │編號2-6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穆志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妨害自由 │竊盜 │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2.12.29 │102.11.05 │102.12.27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219號、第6511號、│第2219號、第6511號、│第2219號、第6511號、│
│ │第7254號 │第7254號 │第7254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11 │103年度上訴字第1711 │103年度上訴字第1711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03.12 │104.03.12 │104.03.12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179 │103年度上訴字第1711 │104年度台上字第2179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07.16 │104.03.12 │104.07.1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0979號 │第6942號 │第10979號 │
│ ├──────────┴──────────┴──────────┤
│ │編號7-10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04執更2697)。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穆志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0 │ │ │
├────────┼──────────┼──────────┼──────────┤
│罪 名│妨害自由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2.10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第2219號、第6511號、│ │ │
│ │第7254號 │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11 │ │ │
│實│ │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03.12 │ │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 │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11 │ │ │
│決│ │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03.12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 │第6942號 │ │ │
│ ├──────────┼──────────┼──────────┤
│ │編號7-10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0月(104執更2697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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