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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政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政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藍政舜前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9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東 誥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江 奇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薰 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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