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聲,1847,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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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志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志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志清前因違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5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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