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志宏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4 年10月2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修正,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在102 年1 月25日刑法第50條修正施行後,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對受刑人所犯數罪所處之徒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時,於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以維護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9 、10、11、15、1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數罪,與附表編號1 至8 、12至14、1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4 年10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 庭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楊 萬 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受刑人蕭志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3.11.10上午10時 │103.11.16下午2時1 │103.11.19上午7時2 │
│ │47分許 │分許、2時8分許 │分許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6853號、第7367│字第6853號、第7367│字第6853號、第7367│
│ │號、第1102號 │號、第1102號 │號、第1102號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853│104年度上易字第853│104年度上易字第853│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08.31 │ 104.08.31 │ 104.08.31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853│104年度上易字第853│104年度上易字第853│
│ │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 104.08.31 │ 104.08.31 │ 104.08.3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13355號 │字第13355號 │字第13355號 │
│ ├─────────┴─────────┴─────────┤
│ │編號1-8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
受刑人蕭志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3.11.20上午10時 │103.11.14上午11時 │103.11.25上午8時 │
│ │34分許 │許、11時01分許 │32分許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6853號、第7367│字第6853號、第7367│字第6853號、第7367│
│ │號、第1102號 │號、第1102號 │號、第1102號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853│104年度上易字第853│104年度上易字第853│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08.31 │ 104.08.31 │ 104.08.31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853│104年度上易字第853│104年度上易字第853│
│ │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 104.08.31 │ 104.08.31 │ 104.08.3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13355號 │字第13355號 │字第13355號 │
│ ├─────────┴─────────┴─────────┤
│ │編號1-8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
受刑人蕭志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3.11.26上午10時 │103.11.26上午11時 │104.03.22下午3時50│
│ │許 │許 │分許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6853號、第7367│字第6853號、第7367│字第6853號、第7367│
│ │號、第1102號 │號、第1102號 │號、第1102號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853│104年度上易字第853│104年度上易字第853│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08.31 │ 104.08.31 │ 104.08.31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853│104年度上易字第853│104年度上易字第853│
│ │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 104.08.31 │ 104.08.31 │ 104.08.3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13355號 │字第13355號 │字第13356號 │
│ ├─────────┴─────────┼─────────┤
│ │編號1-8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9-11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1月 │
└────────┴───────────────────┴─────────┘
受刑人蕭志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4.04.04下午3時8 │1041.04.24下午3時 │103.12.19上午8時14│
│ │分許 │30分許 │分許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6853號、第7367│字第6853號、第7367│字第13430號 │
│ │號、第1102號 │號、第1102號 │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853│104年度上易字第853│104年度審易字第178│
│事實審│ │號 │號 │9號 │
│ ├────┼─────────┼─────────┼─────────┤
│ │判決日期│ 104.08.31 │ 104.08.31 │ 104.08.20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853│104年度上易字第853│104年度審易字第178│
│ │ │號 │號 │9號 │
│ ├────┼─────────┼─────────┼─────────┤
│ │確定日期│ 104.08.31 │ 104.08.31 │ 104.09.2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13356號 │字第13356號 │字第13560號 │
│ ├─────────┴─────────┼─────────┤
│ │編號9-11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號12-14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年 │
└────────┴───────────────────┴─────────┘
受刑人蕭志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4.01.08凌晨0時41│104.01.29凌晨1時38│103.12.17下午17時 │
│ │分許 │分左右 │26分許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3430號 │字第13430號 │字第13430號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178│104年度審易字第178│104年度審易字第178│
│事實審│ │9號 │9號 │9號 │
│ ├────┼─────────┼─────────┼─────────┤
│ │判決日期│ 104.08.20 │ 104.08.20 │ 104.08.20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178│104年度審易字第178│104年度審易字第178│
│ │ │9號 │9號 │9號 │
│ ├────┼─────────┼─────────┼─────────┤
│ │確定日期│ 104.09.21 │ 104.09.21 │ 104.09.2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13560號 │字第13560號 │字第13561號 │
│ ├─────────┴─────────┼─────────┤
│ │編號12-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15-16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6月 │
└────────┴───────────────────┴─────────┘
受刑人蕭志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6 │ 17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4.03.10晚間20時 │103.12.10下午14時 │
│ │27分許 │16分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3430號 │字第14362號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178│104年度審易字第17 │
│事實審│ │9號 │36號 │
│ ├────┼─────────┼─────────┤
│ │判決日期│ 104.08.20 │ 104.08.26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178│104年度審易字第17 │
│ │ │9號 │36號 │
│ ├────┼─────────┼─────────┤
│ │確定日期│ 104.09.21 │ 104.09.2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13561號 │字第14350號 │
│ ├─────────┤ │
│ │編號15-16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6月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