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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5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俊毓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43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黃俊毓(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母親李秀英年邁82歲無人照顧,只有一認識之大姐代為打理照料,請准予交保以照顧母親,法院開庭日將隨傳隨到,也願至住居地警察單位報到;
另被告以最誠意向所有被害人協調賠償之事,請求被害人原諒,是請准予交保以協調和解事宜等語。
三、茲查本案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並未消滅,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各款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況被告家庭狀況及與被害人進行和解等事項,均與被告應否受羈押之判斷無涉,其以上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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