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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宏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10月27日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2、4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4 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4 年10月27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宏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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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判5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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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25日 │於不詳時間至103年4│於不詳時間至103年4│
│ │103年4月1日 │月30日 │月30日 │
│ │103年4月5日 │ │ │
│ │103年4月8日 │ │ │
│ │103年4月1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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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2222號、103年│字第12222號、103年│字第12222號、103年│
│ │度毒偵字第1234號、│度毒偵字第1234號、│度毒偵字第1234號、│
│ │103年度偵字第13979│103年度偵字第13979│103年度偵字第13979│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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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72│104年度上訴字第372│104年度上訴字第372│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4年7月2日 │ 104年7月2日 │ 104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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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72│104年度上訴字第372│104年度上訴字第372│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4年7月27日 │ 104年7月27日 │ 104年7月2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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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得易科 │
│罰金之案件 │ 不得社勞 │ 不得社勞 │ 得社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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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10825號(編號1│字第10825號(編號1│字第10826號(編號1│
│ │至3經本院104年度聲│至3經本院104年度聲│至3經本院104年度聲│
│ │字第1342號裁定應執│字第1342號裁定應執│字第1342號裁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2年6月)│行有期徒刑2年6月)│行有期徒刑2年6月)│
│ │(104執更3186號) │(104執更3186號) │(104執更31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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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宏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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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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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底某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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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2222號、103年│ │ │
│ │度毒偵字第1234號、│ │ │
│ │103年度偵字第13979│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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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72│ │ │
│實│ │號 │ │ │
│審├────┼─────────┼─────────┼─────────┤
│ │判決日期│ 104年7月2日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86│ │ │
│判│ │5號 │ │ │
│決├────┼─────────┼─────────┼─────────┤
│ │判決確定│ 104年9月24日 │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 │ │ │
│罰金之案件 │ 不得社勞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 │
│ │字第14399號 │ │ │
│ ├─────────┤ │ │
│ │編號1 、2 、4 於編│ │ │
│ │號1 至3 號定應執行│ │ │
│ │刑前曾經本院以104 │ │ │
│ │年度上訴字第372 號│ │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8 年6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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