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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尊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尊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尊秋因侵占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前刑法(聲請書上漏未記載)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而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參照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本件受刑人黃尊秋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其中附表編號10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之前犯之,依照上開說明,仍應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而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係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係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亦於 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25日施行。
其修正前舊法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且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44號解釋: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修正後新法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
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
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查本案受刑人黃尊秋因侵占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案件相關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其中附表編號1至4及編號15等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1月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楊 萬 益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黃尊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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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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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侵占 │ 侵占 │ 侵占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31次) │(8次) │(27次) │
├─────────┼────────┼────────┼────────┤
│犯 罪 日 期 │96.5.14~99.8.3 │95.7.3~96.4.3 │95.7.5~96.4.20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568號 │
│年 度 案 號 │ │
├─┬───────┼──────────────────────────┤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 103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
│實│ │ │
│審├───────┼──────────────────────────┤
│ │判 決 日 期 │ 104年4月15日 │
├─┼───────┼──────────────────────────┤
│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 │ 103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
│判│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104年4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案件 │ │ │ │
├─────────┼────────┴────────┴────────┤
│備 註 │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424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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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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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侵占 │ 侵占 │ 侵占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
│ │(9次) │(1次) │(84次) │
├─────────┼────────┼────────┼────────┤
│犯 罪 日 期 │95.7.31~96.4.9 │97.12.26 │96.4.27~99.3.12│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568號 │
│年 度 案 號 │ │
├─┬───────┼──────────────────────────┤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 103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
│實│ │ │
│審├───────┼──────────────────────────┤
│ │判 決 日 期 │ 104年4月15日 │
├─┼───────┼──────────────────────────┤
│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 │ 103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
│判│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104年4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425號 │
│ │執字第742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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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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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侵占 │ 侵占 │ 侵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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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3次) │(10次) │(1次) │
├─────────┼────────┼────────┼────────┤
│犯 罪 日 期 │96.3.1、96.3.12 │96.4.30~99.5.18│97.6.30 │
│ │96.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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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568號 │
│年 度 案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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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 103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
│實│ │ │
│審├───────┼──────────────────────────┤
│ │判 決 日 期 │ 104年4月15日 │
├─┼───────┼──────────────────────────┤
│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 │ 103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
│判│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104年4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案件 │ │ │ │
├─────────┼────────┴────────┴────────┤
│備 註 │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425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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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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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侵占 │ 侵占 │ 侵占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1次) │(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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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0.4.9~95.6.30 │99.10.20 │97.6.30、99.6.18│
│ │ │ │99.6.30、99.9.30│
├─────────┼────────┴────────┴────────┤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568號 │
│年 度 案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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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 103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
│實│ │ │
│審├───────┼──────────────────────────┤
│ │判 決 日 期 │ 104年4月15日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 104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 │
│判│ │1053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4月15日 │ 104年10月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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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810號 │
│ │執字第742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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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3 │ 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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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侵占 │ 侵占 │ 侵占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74次) │(38次) │(2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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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6.7.16~ │96.5.7~99.11.3 │96.6.12~99.9.7 │
│ │99.11.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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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568號 │
│年 度 案 號 │ │
├─┬───────┼──────────────────────────┤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 103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
│實│ │ │
│審├───────┼──────────────────────────┤
│ │判 決 日 期 │ 104年4月15日 │
├─┼───────┼──────────────────────────┤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 │ 104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 │
│判│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104年10月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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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810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 │
│ │ │執字第148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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