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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振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振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上開法律修正之後,自應逕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中如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但書第1款之情形。
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頁)。
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振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103.07.16 │103.07.16 │103.05.20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3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3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723號 │字第723號 │字第788號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442號 │103年度訴字第442號 │103年度訴字第57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10.29 │103.10.29 │104.01.20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南投地院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5號 │103年度訴字第573號 │
│判├──────┼──────────┼──────────┼──────────┤
│決│判 決│ 104.01.07 │ 104.01.26 │ 104.02.05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是 │ 否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 │
│備 註 │第536號 │第537號 │第510號 │
│ │(執行中) │(執行中) │(執行中) │
│ │ │ ├──────────┤
│ │ │ │編號3、4業經定刑為 │
│ │ │ │有期徒刑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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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振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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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5年 │
│ │ │ │ (共2次) │
├────────┼──────────┼──────────┼──────────┤
│犯 罪 日 期│103.05.20 │103.06.26 │103.04.25 │
│ │ │ │103.06.30(共2次)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3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3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788號 │字第2623號等 │字第2623號等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573號 │103年度訴字第441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442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01.20 │104.02.04 │104.05.14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573號 │103年度訴字第441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899 │
│ │ │ │ │號 │
│判├──────┼──────────┼──────────┼──────────┤
│決│判 決│ 104.02.05 │ 104.02.24 │ 104.09.24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是 │ 否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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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 │
│備 註 │第510號 │第1741號 │第2738號 │
│ │(執行中) │(執行中) │(執行中) │
│ ├──────────┼──────────┴──────────┤
│ │編號3、4業經定刑為 │編號5、6業經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1號│
│ │有期徒刑1年3月 │定刑為有期徒刑1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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