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璽鈞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璽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璽鈞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林 靜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