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益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益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朱益德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林 靜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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