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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新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李 進 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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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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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性自主罪 │
│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
│ │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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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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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04月21日 │102年04月22日 │102年04月23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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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2080號 │102年度偵字第2080號 │102年度偵字第20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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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侵訴字第29號 │102年度侵訴字第29號 │102年度侵訴字第29號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年11月14日 │ 102年11月14日 │ 104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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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侵訴字第29號 │102年度侵訴字第29號 │102年度侵訴字第29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12月13日 │ 102年12月13日 │ 102年12月13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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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
│、易服社會勞動之│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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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 │104年度執更字第710號│104年度執更字第710號│104年度執更字第710號│
│ │(編號1至4曾經定應執│(編號1至4曾經定應執│(編號1至4曾經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
│ │3年,嗣經南投地院以 │3年,嗣經南投地院以 │3年,嗣經南投地院以 │
│ │104年度撤緩字第74號 │104年度撤緩字第74號 │104年度撤緩字第74號 │
│ │撤銷緩刑宣告) │撤銷緩刑宣告) │撤銷緩刑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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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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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性自主罪 │ │
│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 │
│ │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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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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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04月25日 │102年9、10月間某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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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2080號 │103年度偵字第2807號 │ │
│ │ │、103年度偵字第4101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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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侵訴字第29號 │104年度侵上訴字第74 │ │
│ │ │ │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年11月14日 │ 104年07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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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侵訴字第29號 │104年度侵上訴字第74 │ │
│決│ │ │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12月13日 │ 104年08月06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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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 │
│、易服社會勞動之│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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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
│ │104年度執更字第710號│104年度執字第2166號 │ │
│ │(編號1至4曾經定應執│(易服社會勞動中) │ │
│ │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 │ │
│ │3年,嗣經南投地院以 │ │ │
│ │104年度撤緩字第74號 │ │ │
│ │撤銷緩刑宣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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