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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宇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宇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吳宇鎮因販賣毒品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瑩 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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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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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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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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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05月02日 │103年05月03日 │103年05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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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3年度毒偵 │苗栗地檢103年度毒偵 │苗栗地檢103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896號 │字第896號 │字第8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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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 │ │ │ │ │
│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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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255號 │ 103年度訴字第255號 │ 103年度訴字第255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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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4年01月13日 │ 104年01月13日 │ 104年0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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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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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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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255號 │ 103年度訴字第255號 │ 103年度訴字第255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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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4年04月28日 │ 104年04月28日 │ 104年04月28日 │
│ │確定日期│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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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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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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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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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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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03月2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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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 │ │
│ 年 度 案 號 │第2296、275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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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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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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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60號│ │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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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4年05月2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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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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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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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60號│ │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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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4年06月22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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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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