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聲,1943,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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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永和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永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永和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12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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