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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6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育成
選任辯護人 陳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737 號、739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固為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所明定,惟仍以受羈押之被告為限,如非受羈押之被告,即無從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育成(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 年6 月4 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裁定自104 年9 月4 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及自104 年11月4 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三、被告固於104 年11月3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其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強制戒治1年確定,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院借提被告執行強制戒治,本院以104 年11月13日104 中分東刑儉104 上訴737 字第13366 號函同意借提,該署檢察官即以104 年12月2 日104 毒偵字第1291號(104 年度戒執一字第28號)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其執行起算日期為104 年12月4日,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12月3 日彰檢宏敬104 毒偵1291字第49347 號函檢附之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被告現既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江 奇 峰
法 官 陳 慧 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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