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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俊賢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俊賢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03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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