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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RAN VAN MANH(陳文孟)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一0四年度執聲付字第九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VAN MANH(陳文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 TRAN VAN MANH(陳文孟)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部分刑期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四0一八五八六一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三、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
於本案確定後執行保護管束時應注意及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芬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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