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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南宏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 年11月20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陳南宏因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規定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11月20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受刑人陳南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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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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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詐欺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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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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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103年2月6日 │ 102年7月22日 │ 103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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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臺南地檢103年度偵 │臺南地檢103年度偵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902號 │緝字第155號 │字第41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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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南高分院 │ 南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76 │103年度上易字第715│104年度上易字第414│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0日 │ 104年5月20日 │ 104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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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南高分院 │ 南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76 │103年度上易字第715│104年度上易字第414│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4年5月20日 │ 104年5月20日 │ 104年6月30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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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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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南地檢104年度執 │臺南地檢104年度執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4747號 │字第4748號 │歸緝字第50號(臺南│
│ ├─────────┴─────────┤地檢104年度執助字 │
│ │編號1至2經南高分院104年度聲字第555號定│第1003號) │
│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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