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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受刑人陳國煌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楊 萬 益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陳國煌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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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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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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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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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9年12月間 │96年1月間-99年9 │ │
│ │-100.06.08 │月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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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3655號 │偵字第2120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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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 │
│實│ │1950 號 │1016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3年9月2日 │104年4月21日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 │104年度台上字第 │ │
│判│ │1703 號 │3237 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6月11日 │104年10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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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 科 │不得易科罰金、社│不得易科罰金、社│ │
│罰 金 之 案 件 │勞 │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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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 │ │
│ │執字第8791號(刑│執字第15922號( │ │
│ │期 │刑期: │ │
│ │104.8.4-105.8.4 │105.8.5-106.10.4│ │
│ │羈押日數:121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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