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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月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月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修正,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本件被告犯上開各犯行時,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次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
且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對受刑人所犯數罪所處之徒刑,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時,於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4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4年7月7日苗栗地檢署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月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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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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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年7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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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1.06.29 │ 101.11.23 │ 102.10.3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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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3年度 │ 苗栗地檢102年偵字6296號與103年偵 │
│年 度 案 號│ 撤緩毒偵字第66號 │ 字536號及103年毒偵字第121、1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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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3年度苗簡字 │ 103年度上訴字 │ 103年度上訴字 │
│實│ │ 第445號 │ 第1137號 │ 第1137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3.05.01 │ 103.10.07 │ 101.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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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苗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 103年度苗簡字 │ 103年度上訴字 │ 104年度台上字 │
│判│ │ 第445號 │ 第1137號 │ 第776號 │
│決├──────┼──────────┼──────────┼─────────┤
│ │判 決│ 103.05.19 │ 103.10.24 │ 104.03.26 │
│ │確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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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 是 │ 是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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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苗栗地檢103年度 │ 苗栗地檢103年度 │ 苗栗地檢104年度 │
│ │ 執字第2180號 │ 執字第4431號 │ 執字第1274號 A │
│ │ 易科罰金繳清執畢 │ 僅繳納31,0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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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月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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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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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11.01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署102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6296號等 │ │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 │ │ │
│實│ │ 第1137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3.10.07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 │ │ │
│判│ │ 第776號 │ │ │
│決├──────┼──────────┼──────────┼─────────┤
│ │判 決│ 104.03.26 │ │ │
│ │確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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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 否 │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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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苗栗地檢104年度 │ │ │
│ │ 執字第1274號 B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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