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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秉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秉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秉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年12月1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係「未執行完畢」 (最高法院80年度臺抗字第43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余秉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編號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規定,檢察官尚不得逕行聲請併合處罰。
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2月1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本院卷第4頁)1份在卷可稽。
是本件受刑人余秉桓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
據上,本件檢察官因依受刑人余秉桓之請求而為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
五、本件受刑人余秉桓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妨害自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第2至4號所示之罪,曾經本院諭知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經本院審核相關判決,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犯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江 奇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余秉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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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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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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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7月6日 │102年5月8日 │102年5月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102年度毒偵 │台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台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2397號 │第15588、17574號 │第15588、17574號 │
├─┬──────┼──────────┼──────────┼──────────┤
│最│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豐簡字第528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 │
│實│ │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年10月23日 │104年9月9日 │104年9月9日 │
├─┼──────┼──────────┼──────────┼──────────┤
│ │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 ├──────┼──────────┼──────────┼──────────┤
│確│案 號│102年度豐簡字第528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 │
│ │ │ │號 │號 │
│定├──────┼──────────┼──────────┼──────────┤
│判│判 決│102年11月18日 │104年9月9日 │104年9月9日 │
│決│確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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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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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編號2至4數罪併罰已│台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備 註 │第13554號(本署103年│定刑有期徒刑1年)台 │第14866號 │
│ │執緝字第902號) │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 │(已執畢) │1486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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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余秉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
├────────┼──────────┼──────────┼──────────┤
│罪 名│妨害自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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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5月8日 │102年5月1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台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15588、17574號 │第15588、17574號 │ │
├─┬──────┼──────────┼──────────┼──────────┤
│最│法 院│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 │ │
│實│ │號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年9月9日 │104年9月9日 │ │
├─┼──────┼──────────┼──────────┼──────────┤
│ │法 院│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
│ ├──────┼──────────┼──────────┼──────────┤
│確│案 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 │ │
│ │ │號 │號 │ │
│定├──────┼──────────┼──────────┼──────────┤
│判│判 決│104年9月9日 │104年10月2日 │ │
│決│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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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台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備 註 │第14866號 │第14867號刑期屆滿日 │ │
│ │ │111年7月15日(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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