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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京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7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京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京達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 、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京達因竊盜等6 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經宣告緩刑2 年,惟嗣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撤緩字第205 號裁定將其緩刑宣告撤銷,並於104 年11月18日確定,而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之5 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60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 份、裁定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李京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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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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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加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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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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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3年12月10日 │103年6月中旬某日 │103年7月中旬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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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31125號等 │10970號 │109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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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688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609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60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19日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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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688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609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609號 │
│決├────┼───────────┼───────────┼───────────┤
│ │判決確定│104年8月19日 │104年9月18日 │104年9月18日 │
│ │日期 │(不得上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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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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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他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第2773號(經臺中地院以│13605號(已執畢) │13605號(已執畢) │
│ │104年度撤緩字第205號裁│ │ │
│ │定撤銷緩刑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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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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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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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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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3年7月下旬某日 │103年11月3日 │10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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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10970號 │10970號 │109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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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609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609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60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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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609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609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609號 │
│決├────┼───────────┼───────────┼───────────┤
│ │判決確定│104年9月18日 │104年9月18日 │104年9月18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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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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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13605號(已執畢) │13605號(已執畢) │13605號(已執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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