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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春霖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四年度執聲付字第九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春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春霖前犯侵占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部分刑期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芬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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