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OO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制猥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4 年12月2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強制猥褻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足稽。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已執行完畢部分,自當扣除)。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巫 淑 芳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 妨害自由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 強制猥褻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2次)│有期徒刑8月(2次)│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3月間某日之2 │102年7月間某日、 │102年3月間某日、 │
│ │週後某日之1至2週後│102年8月間某日 │102年3月間某日之2 │
│ │某日 │ │週後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8335號 │字第8335號 │字第8335號 │
│ │ │ │ │
│ │ │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 │
│實│ │189號 │189號 │189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年1月21日 │104年1月21日 │104年1月21日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 │104年度台上字第256│
│判│ │189號 │189號 │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1月21日 │104年1月21日 │104年8月20日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是 │ 是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1549號(編號1 │字第1549號(編號1 │字第4988號(曾定刑│
│ │、2曾定有期徒刑6月│、2曾定有期徒刑6月│1年) │
│ │,已執畢) │,已執畢)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