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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珮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珮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林珮蓉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榮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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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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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 造 文 書 │ 侵 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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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判6次,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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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0.10.03 │100.09.29 100.05.31│ │
│ │ │100.08.31 100.08.22│ │
│ │ │100.03.01 100.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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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續 │ │
│年 度 案 號│第25747號 │字第2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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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6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241 │ │
│ │ │ │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02.20 │ 104.06.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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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67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397 │ │
│ │ │ │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102.03.19 │ 104.1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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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 │ 得易科 │ │
│之案件 │ 得社勞 │ 得社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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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第3536號(已執畢) │第16283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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