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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建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謝建宏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6月,嗣經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607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
本院審核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104年1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6罪加計之總和外;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2至6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6月與附表編號1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之總和。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於併科罰金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定執行刑之列,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受刑人謝建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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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例(未經許可攜帶刀│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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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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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3月初某日 │102.7.29 │102.5月中旬某日 │102.5.2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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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7218號、19568│字第17218號、19568│字第17218號、19568│字第17218號、19568│
│ │號、21043號;102年│號、21043號;102年│號、21043號;102年│號、21043號;102年│
│ │度毒偵字第2377號 │度毒偵字第2377號 │度毒偵字第2377號 │度毒偵字第23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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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 │ │ │
│ ├────┼─────────┼─────────┼─────────┼─────────┤
│最 後│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1098號 │1098號 │1098號 │1098號 │
│ │ │ │ │ │ │
│ ├────┼─────────┼─────────┼─────────┼─────────┤
│ │判決日期│103.10.15 │103.10.15 │103.10.15 │103.10.15 │
│ │ │ │ │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 │ │ │
│ ├────┼─────────┼─────────┼─────────┼─────────┤
│確 定│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台上字第 │103年度台上字第 │
│判 決│ │1098號 │1098號 │4607號 │4607號 │
│ │ │ │ │ │ │
│ ├────┼─────────┼─────────┼─────────┼─────────┤
│ │確定日期│103.10.15 │103.10.15 │103.12.31 │103.12.3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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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否 │ 否 │ 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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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謝建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5 │ 6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 │例(未經許可持有槍│ │ │
│ │ │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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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 │ │
│ │ │ (併科新台幣60000│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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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5.23 │102.5中旬某日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字第17218號、19568│字第17218號、19568│ │ │
│ │號、21043號;102年│號、21043號;102年│ │ │
│ │度毒偵字第2377號 │度毒偵字第237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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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 │ │ │ │ │
│ ├────┼─────────┼─────────┼─────────┼─────────┤
│最 後│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 │ │
│事實審│ │1098號 │1098號 │ │ │
│ │ │ │ │ │ │
│ ├────┼─────────┼─────────┼─────────┼─────────┤
│ │判決日期│103.10.15 │103.10.15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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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 │ │ │ │ │
│ ├────┼─────────┼─────────┼─────────┼─────────┤
│確 定│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 │103年度台上字第 │ │ │
│判 決│ │4607號 │4607號 │ │ │
│ │ │ │ │ │ │
│ ├────┼─────────┼─────────┼─────────┼─────────┤
│ │確定日期│103.12.31 │103.12.31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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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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