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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柏志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7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巫 淑 芳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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