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聲,2099,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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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安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7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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