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聲,2117,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仕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仕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仕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1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施 慶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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