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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毓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毓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毓哲前犯恐嚇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3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施 慶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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