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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11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穆志維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1711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219、6511、725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固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然未附具相關之證據,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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