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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甲女)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0000甲000000之父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0000甲000000之母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侵上訴字第5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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