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附民,153,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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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104年侵上訴字第8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廖 穗 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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