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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
0000-000000C
上 三 人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周美瑩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侵上訴字第8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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