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附民,158,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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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簡嫚沁
被 告 邱彥鈞
黃孟群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53號強盜案件,經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陳 宏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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