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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62號
原 告 李俊蘭
被 告 耿成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俊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79號被告黃育駿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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