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一O四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陳明陸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送達代收人 周彥憑律師
被 告 游龍森
張孟憲
張佳誠
賴彥豪
陳博宏(原名:陳柏守)
戴家豐
吳思嘉
蔡英雄
上列被告等人,因本院一O四年度上易字第六八二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聖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巫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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