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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林姿慧
被 告 王秀英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上易字第93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純 卿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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