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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一O四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六號
原 告 陳靜馨
被 告 顧輝男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O四年度上易字第八四一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芬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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