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原 告 謝新契
訴訟代理人 葉柏岳 律師
被 告 全大鵬
良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欣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原交上易字第4 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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