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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27號
原 告 0000-000000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104年侵上訴字第14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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