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附民,70,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吳艾得
被 告 陳智瑋
黃于珊
上列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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