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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O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二一八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寅生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代理人 梁雨安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智建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犯詐欺取財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O四年九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一O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以下稱上訴人)劉寅生關於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之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含刑事聲請上訴狀)之記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王智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並稱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宣告。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一O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八八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以被告涉犯詐欺案件(原審法院一O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七二號),經諭知無罪判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經核並無不合。
嗣上訴人聲請檢察官對刑事無罪判決提起上訴,而本院就被告被訴詐欺取財案件審理後,仍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上訴(本院一O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三一號),則上訴人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無從准許,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 芬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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