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附民上,256,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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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純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佩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上易字第1284號(原審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1129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案號:104年度附民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不服原審104年10月16日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楊 萬 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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